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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农民经纪人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延寿县农民经纪人协会,简称“农经会”(英文名称“YANSHOU
COUNIT BOORLSH
BROKER ASSOCIATION”,简称“YCB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农民经纪人及县内有关涉农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会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以农民经纪人为主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农民经纪人开拓经纪活动,提高农民经纪人素质,发展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维护农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经纪人的联合与合作,增强农民经纪人组织农民闯市场的能力,充分发挥金如土全县广大农民经纪人在搞活流通、提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农民生产产品的市场交易费用,增强农民收入,拓展商品交换的广度和浓度深化社会分工,促进社会资源化配置的作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成为密切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县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头108号,邮编:1507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制定发展规划。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未能权益,向县委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协调与县内外客商的贸易纠纷。
(3)组织对会员和农民经纪人的教育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经纪人的资格谁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帮助解决生产、流通中遇到的问题。
(4)开展县内外合作经济交流活动,加强与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5)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促进平等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
(6)建立信息网络,搞好统计工作,整理并传播科技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7)鼓励和指导广大会员积极创办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与农业产生化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开展联合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我县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农村中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农民,涉农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县内关心和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均可入会;
(四)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后,报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8)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的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于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以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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