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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延寿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简称“农合会”。(英文名称“YAN
SHOU COUNTY
RURAL COOPERATION
ECONOMUYORGANIZATION ASSOCIATIO”,简称“YRCEO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县内有关涉农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按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三农”服务为已任,以助农增收为目的,以联合和合作为纽带,积极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政府、企业、农民服务,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我县农村经济,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县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和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对全县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负有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培训、交流、管理的职能。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08号,邮编:150700
第二章
业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参与和推动全县有关农村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策的制定,依法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
(三)指导全县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运营机制的改善,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四)对全县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发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全县农业新阶段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律及组织途径,为县委、县政府制定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考。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六)组织开展对农民社员和农民经纪人的教育和培训,为全县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科技和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规范全县各乡镇农合会:专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商家、种、养、加强农民大户开展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
(八)总结和宣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经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成果。
(九)开展农村合作经济交流活动,加强与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我县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种植业、养殖业农民大户,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域内外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均可入会。
(四)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语建议和监督权。
(五)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全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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